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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國最高法發布新規:外逃貪官可適用缺席審判
中新社北京2月4日電 4日發布的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〉的解說》,設專章對缺席審判程序作出細化。
其間規則關于貪污賄賂違法案件,以及需求及時進行審判,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違法、恐怖活動違法案件,違法嫌疑人、被告人在境外的,能夠適用缺席審判程序依法作出判定,并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產業作出處理,決不讓腐敗分子和其他違法分子逍遙法外、躲避賞罰。
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少平在發布會上說,新刑訴法解說完善審判程序與督查查詢的聯接機制,細化完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和缺席審判程序的規則,為新時代反腐敗斗爭和世界追逃追贓作業供給有力司法保證。
新刑訴法解說規則關于貪污賄賂、不盡職不盡職、恐怖活動、黑社會性質安排、電信欺詐等嚴重違法案件,違法嫌疑人、被告人逃匿,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,按照刑法規則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產業的,能夠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;關于違法嫌疑人、被告人逝世,按照刑法規則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產業的,也能夠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。
新刑訴法解說起草小組發表,此次僅構建缺席審判程序的根本結構,鑒于缺席審判程序需求在探究中逐漸堆集經歷,其司法適用的具體問題將另行經過專門司法解說作出規則。
新刑訴法解說合計27章、655條,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。
另據我國最高人民檢察院4日發布數據,2020年1月至11月,全國檢察機關受理各級監委移交職務違法案件18541人,提起公訴15052人,不申述827人。(記者 張素)